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湘潭县,户籍所在地湘潭县**路**镇**路,居住地湘潭县**镇**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7日被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7日至同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易俗河**饭店吃晚饭,期间彭某甲喝了一些茅台臻品一号白酒,晚饭后,彭某甲驾驶其湘C*****小车沿海棠路由南往北行驶,右转弯进入凤凰路,沿凤凰路由东往西行驶,20时10分许,途经****府门口地段,左转弯进入****府小区时,因醉酒撞上中间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自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发现彭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口头传唤彭某甲进行调查,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90毫克/100毫升。于当日21时19分请医务人员抽取彭某甲血液(样本编号为B33036289,C34703662)送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2019年2月13日潭惠景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66号,被鉴定人彭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43毫克/100毫升。2019年2月21日,潭公(交)【2019】第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彭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2月14日,彭某甲赔偿了全部护栏损失共计人民币8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军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07323****。
2.侦查机关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