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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四妹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1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彭某甲在永顺县**镇**宾馆三岔路口路段朋友宴请上喝了约二两白酒和两瓶啤酒。尔后彭某甲无证驾驶湘U*****小型汽车搭载女友叶某某驶至**镇安置小区。彭某甲和叶某某下车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叶某某便要**镇安置小区管理人员田某某报警。田某某报警后石堤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要求彭某甲、田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彭某甲堂哥彭某乙到现场,便驾驶湘U*****小型汽车搭载彭某甲往石堤派出所方向驶去,驶至离派出所约100米时,彭某乙下车离开,彭某甲遂继续驾车驶至石堤派出所。

石堤派出所民警询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彭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立即转警至永顺县交警大队石堤中队。石堤交警中队民警即赶至石堤派出所,对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民警便将彭某甲带至永顺县**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甲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6.059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永顺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20年11月6日传唤彭某甲接受讯问,彭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表示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对嫌疑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呼吸测试单、提取嫌疑人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叶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剑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小区*单元***室家中,联系方式1810743****。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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