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8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自己家中吃饭时喝了3杯米酒,下午15时左右,彭某甲驾驶其哥哥彭某乙的湘KL****小型轿车去黄金海岸KTV同刘某某等人唱歌,期间喝了5杯雪花啤酒,19时许,彭某甲驾驶湘KL****小型轿车至杨市镇华龙酒店时被民警查获。经娄底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抽取血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50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