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其租住的怀化市**家属区**栋**单元**楼柴棚内,容留彭某乙、伍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四人尿液二乙酰吗啡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乙、伍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文卿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