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栋**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多次在其家中和驾驶的汽车内,容留吸毒人员傅某某、罗某某、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宿舍**栋**房其家中,容留傅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自己也同场吸食。
2.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边其驾驶的湘******出租车内,容留傅某某、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自己也同场吸食。
3.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彭某甲在长沙市岳麓区**道绿地中央广场地下停车场其驾驶的湘******出租车内,容留傅某某、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自己也同场吸食。
2020年6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蒋家垅社区内抓获被告人彭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购毒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罗某某、傅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提取、指认现场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逮捕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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