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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31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博******队 **号,拘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村**号**房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彭某甲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村**号**房。同年5月19日下午,王某某(男,另案处理)携带毒品海洛因从东莞市过来找被告人彭某甲,当晚彭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男,另案处理)在该租房内吸食、注射海洛因。次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容留张某某、王某某、莫某甲(男,另案处理)在其租房内一起吸食、注射海洛因。2020年 5月21日,龙岗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该306房抓获被告人彭某甲等人,当场查获未吸食完的海洛因0.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0.60克;2.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拍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指纹比对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甲、莫某乙、吸毒人员张某某、王某某、莫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毒)字[2020]05025号检验报告,粤南[2020]毒鉴字第1644号、第16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楼道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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