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卷毛”,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20年1月1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驾驶其兄彭某乙的湘******棕色吉利帝豪小型车载着邱某某和未成年人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至祁东县县城与白鹤铺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颜家冲地段的路旁,与邱某某、陈某某一起在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6月2日,公安民警组织被告人彭某甲、邱某某、陈某某进行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冰毒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艺
检察官助理:段玉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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