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饮酒后在宜章县**镇**街**号一牌馆内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随即对其进行殴打,并对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彭某乙也随意殴打。经鉴定,李某乙、彭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彭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宜章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谅解书、收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吴某某、戴某某、肖某乙、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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