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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基地******单元**。2020年4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贰仟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第**大街**串串香门口附近,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赵某甲撞伤,并将李某某停在路边的出租车副驾驶门位置、副驾驶车窗等处撞坏。经评估,被撞出租车的直接车损为人民币7332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彭某乙、于某某、龚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1月16日 

1.被告人彭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66287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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