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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巷**号,现住随州市曾都区**园**组和**小区。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2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8年6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行至其母李某某所开水果超市要钱打麻将,被李某某拒绝后,彭某甲心中气愤,当行至随州市城区南郊转盘农商银行门口时,无故用拳头将附近停放的一辆奥迪Q5的后挡风玻璃砸破,后彭某甲逃离现场。经价值鉴定,上述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接到车主报警后赶至现场后在城区厥水一桥头将被告人彭某甲抓获。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彭某甲家属赔偿车主损失共计人民币295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彭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彭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曾价认定[2020]2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员:  张宇翔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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