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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某甲,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村委***号,住樟树市****村委***号。2020年7月1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樟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在樟树市**镇**村委**村家中开设赌场。被告人彭某甲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赌具、饮水、用餐、借款、微信换现金等服务,组织参赌人员以玩“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并在庄家抓到牛牛或满庄时按每次10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从中渔利,每天抽水金额几百至上千元不等,共获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其家中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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