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586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人代表,屠某甲等人为股东,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天台玩霸的赌博网站,提供“三阿磨”麻将,后投资100000元陆续开发了“龙松”、“卡密”棋牌,面向天台地区推广,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决)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平台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到2019年2月份,共发展推广员彭某甲等751人,聚集30620人入“天台玩霸”平台内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一)2018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创建了一个20人以上的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Jh”,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陈某丙、江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彭某甲抽头渔利5.1万余元,个人获利共232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3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夏某某、陈某丙、江某某、许某某、彭某乙、陈某丁、姜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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