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宜宾县**镇**村**号。2019年3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吴某甲(另案处理)为非法敛财,纠集孙某甲、夏某甲、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德清县**镇等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吴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彭某甲作为集团组织成员,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结伙吴某甲、孙某甲在**岛上开设赌场,被告人彭某甲及吴某甲、孙某甲为赌场老板,夏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抽头,孙某乙、钱某某(已判刑)等人负责拉船接送赌客、放哨等工作。该赌场使用麻将牌以“筒子功”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共开设赌场5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记录、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孙某甲、夏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
6.价格鉴定结论书;
7.辨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吴某甲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彭某甲系该集团组织成员,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娅萍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十八册)及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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