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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巫溪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3月16日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号的家中,通过提供扑克牌、桌凳、用餐及茶水等,以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的“打三公”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期间,文某甲、彭某乙、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王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彭某甲总计抽头渔利11000元。

2020年3月16日,彭某甲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14日,彭某甲退缴非法所得11000元。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文某甲、文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彭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346****

2.本案刑事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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