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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开设赌场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董某甲(已判刑)为非法牟利,在网上购买六合彩赌博网站服务器,负责总盘操作,并雇请蔡某某(已判刑)负责财务,雇请郑某甲(已判刑)负责技术,郑某甲再雇请郑某乙(已判刑)负责具体操盘,四人共同经营六合彩赌博网站,供他人投注赌博,该赌盘设公司账号,下设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共五级账号。董某甲、蔡某某、郑某甲共同发展下线大股东级的洪某某、董某乙、许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参与网站投注赌博。洪某某雇请郭某某(已判刑)进行操盘、收账、付账,二人共同发展下线股东级的被告人彭某甲;被告人彭某甲发展下线总代理级的彭某乙(已判刑)等人参与网站投注赌博。被告人彭某甲系股东级别,账号ya5678,共接受下线投注人民币176654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于2019年9月20日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金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六合彩报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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