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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抢劫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1年5月10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1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伙同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周某某(均已判刑)在监利县**街老街以暴力相威胁**中学**冉某某身上现金700元,所获赃款由被告人彭某甲一伙花用。

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彭某甲与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周某某得知冉某某手中有银行卡后,在**中学门前将冉某某拦住,以威胁的手段将冉某某的银行卡抢走,当晚将冉某某挟持到监利**镇过夜,次日威逼冉某某从**镇**储蓄所分两次取出6000元现金,除给冉某某200元返回车费外,其余5800元均由五人抢走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乙、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同伙周某某、杨某甲、黄某某、甘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两次抢走他人财物共计6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彭某甲犯抢劫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湖北省监利县**镇**村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1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被被告人一伙花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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