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栋**室。2017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1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30日;同年4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60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廖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庄某某的住处窃得欧米茄星座系列女表1块,后将该表交由廖某乙(另案处理)销赃至广东省深圳市。
2019年初,经廖某甲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甲,廖某乙至深圳**附近的维也纳酒店与彭某甲碰面交易,彭某甲在明知该欧米茄手表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收购,后加价售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廖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将盗窃所得的欧米茄手表交由廖某乙销赃至广东深圳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廖某乙的供述予以佐证。
2、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被盗一块欧米茄星座系列女表的事实。
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初被告人彭某甲收购欧米茄女士手表一块并卖出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涉案手表照片证实,被告人彭某甲亲属已将赃物手表归还。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彭某甲到案经过。
6、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彭某甲的主体资格及前科情况。
7、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建
检察官助理:章雯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材料。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额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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