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与龚某某均喜欢向某某,两人因此相互看不顺眼,并因此发生争执。2020年10月2日12时许,龚某某给向某某打电话,并在电话里听到了彭某甲的声音,龚某某心里不舒服,于是找到彭某甲的联系方式加了微信并约架,还对向某某表示要打彭某甲。当日15时许,向某某因担心两人打架赶至龙山县**宾馆702房间劝说龚某某不要打架。不久,彭某甲也来到**宾馆的大厅,后龚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与向某某从宾馆房间坐电梯来到**宾馆大厅,龚某某先踢了彭某甲一脚,彭某甲随即从自己右裤子口袋拿出折叠刀去桶龚某某,但是没有捅到,张某某见状后冲上去打彭某甲,彭某甲用折叠刀将张某某左腹部刺伤。经鉴定,张某某脾裂伤已行脾切除手术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腹腔积血、积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膈肌破裂已行修补术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法医鉴定分析意见、彭某甲病历资料、到案经过、张某某伤情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龚某某、彭某乙、尚某某、向某某、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伤情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提取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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