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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6时许,惠东县大岭街道办组织大岭自然资源所、城建办、供电所、大岭联防队、新安小区等部门,到惠东县大岭街道新安小区水唇村针对被告人彭某甲及其邻居彭某乙的违章建筑开展“两违”整治清拆行动。期间,彭某甲及彭某乙、彭某丙三人发现政府工作人员过来清拆“两违”,便跑上违章建筑顶楼楼面。在工作人员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进入顶楼楼面进行清场劝离时,彭某甲用手将工作人员周某某的下体拉扯致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彭某甲等人被现场工作人员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彭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周某某对彭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499****;

2.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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