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彭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5时许,在杨楼镇胡楼村刘某某家房屋西侧的水泥路上及刘祝兰家门口,被告人彭某甲的叔叔彭某乙与邻居尹某某因为宅基地界牌发生纠纷,双方家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彭某甲与随后赶到现场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厮打,并用拳头将孙某某的鼻部、眼部打伤。经鉴定孙某某的鼻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眼部损伤符合轻微伤。
被告人彭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经萧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朱亮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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