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酒后驾车载着彭某乙回家,途径献县**乡**村桥东处看见刘某某在路旁与人交涉,彭某乙下车询问期间,彭某甲上前吵骂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冲突,引发厮打,刘某某的母亲朱某某拉刘某某时被彭某甲挥拳打伤上唇。经鉴定,朱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彭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燕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询问笔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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