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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21日5时许,被害人戴某甲与其女友杨某某及老乡王某某、张某甲、戴某乙、张某乙共六人一同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坑路**旅馆住宿。戴某乙与张某乙先上**旅馆开房,期间张某乙在前台被一男子(另案处理)抓了一下胸部,戴某乙得知此事后欲与该男子理论。该男子的老乡黄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见状,就跟戴某乙说一点小事,算了。随后,戴某乙等六人决定不住**旅馆了,下楼时遇到正在吃早餐的此前发生纠纷的男子及其老乡黄某某、袁某某。袁某某原本与戴某甲认识,便叫其一同坐下。双方言谈间因为前面的事再次发生争吵,此时黄某某等人的老乡被告人彭某甲以及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均另案处理)也携带砍刀赶来。张某乙与对方理论其被摸胸部之事时,黄某某突然起身打了张某乙一巴掌,戴某乙立即冲到张某乙前面阻止。被告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立即拿出砍刀砍向戴某甲等人,戴某甲等人即分散逃跑。被告人彭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等人持刀追砍戴某甲、戴某乙,将两人分别砍伤多刀后逃跑。被害人戴某甲受伤后立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2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甲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戴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同案犯的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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