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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06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因同村村民李某甲到彭某甲家的土地边上割鱼草而引发争吵、打架。彭某甲与李某甲在相互推搡打斗过程中,彭某甲将李某甲踢倒在地,导致李某甲右膝盖受伤。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甲右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至涟源市公安局杨市派出所反映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 证人彭彭某乙、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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