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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故意伤害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蜈蚣”,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9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0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述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述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4月6日晚,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某(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一棋牌室内赌博时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彭某甲用折叠刀刀柄将被害人沈某某眼部打伤,并就医。

次日21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因被告人彭某甲就打伤其一事未道歉、赔偿,遂纠集郝某某(已判刑)等多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赶至被告人彭某甲所在的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超市楼下,并打电话将彭某甲叫至楼下。后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某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沈某某持东洋刀砍击被害人彭某甲,彭某甲亦持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沈某某腹部,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彭某甲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赌博事实

1、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彭某甲伙同谢某甲(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超市二楼包厢,纠集向某甲、曹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小九点”形式聚众赌博。该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彭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2、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棋牌室217包厢开设赌场,纠集向某甲、俞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李某甲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点”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彭某乙(已判刑)抽头,雇佣彭某丙、彭某丁(二人均已判刑)放资。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7200余元。

3、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超市二楼包厢开设赌场,纠集向某甲、俞某某、徐某某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点”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彭某乙抽头,雇佣彭某丙、彭某丁放资。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8800余元。

4、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彭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超市二楼包厢开设赌场,纠集向某甲、曹某某等参赌人员以“小九点”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彭某乙抽头,雇佣彭某丙、彭某丁放资。该场赌博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彭某甲参与聚众赌博4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000余元。

被告人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田某某、向某乙、谢某甲、李某乙、孙某甲、谢某乙、孙某乙、卜某某、彭某丙、彭某丁、彭某乙、张某某、俞某某、向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楼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卜某某、谢某甲、彭某丙、彭某丁、张某某、俞某某、向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被害人沈某某,被告人彭某甲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另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赌博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彭某甲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5册,保密卷1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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