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揭西县五云中学往五云镇圩方向行驶,行经五云镇五云饭店前路段时,与彭某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lmg/l00ml。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甲、彭某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广东省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等其他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若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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