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住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与被害人肖某某是一起合租住在本市福田区**坊**号**房。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在之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EOS 80D EF-S18-200mm f/3. 5-5.6IS)和一个佳能相机镜头(EF 50mm f/l.4 USM标准定焦,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46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案发当日,被告人彭某甲将盗得的佳能相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深圳市**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到江门市公安局环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彭某甲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肖某某退还人民币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彭某甲家属代其向深圳市**有限公司退还抵押佳能相机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至案经过,微信收款记录,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涉案的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案相机已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彭某甲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还了人民币9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20年1月17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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