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13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五街**综合楼二楼**五金宿舍,盗得被害人蔡某甲一部银色苹果X手机和被害人蔡某乙一部蓝色红米K20PR0手机。经鉴定,上述银色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799元,蓝色红米K20PR0手机价值人民币2026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有累犯、一年内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东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一张、刑事判决书材料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