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贵溪市龙虎山风景区上清镇**村**排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邹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姜某丙、桂某某涉嫌诈骗罪;彭某甲、官某某、蔡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吴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10月6日将邹某某、彭某甲等10人诈骗、开设赌场案报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同年10月3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将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开设赌场案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彭某甲的哥哥彭某乙及陈某某(二人在逃)安排彭某甲与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为“TT娱乐”、“九五至尊博彩平台”、“葡京博彩平台”等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由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办理、租借银行卡注册绑定支付宝生成收款码,之后将收款码统一发送给彭某甲用于赌博网站收取赌客赌资,姜某甲等人收到赌资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或者银行转账至彭某乙等人提供的账户,再与彭某甲进行对账,彭某甲、姜某甲等人按照帮助收取赌资的1.2‰至2.0‰不等获得报酬。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姜某甲、姜某乙、朱某某、吴某某在鹰潭市龙虎山镇**小区租住的房屋内利用本人银行卡及借用孔某甲、姜某丁等人银行卡绑定支付宝生成收款码,并将收款码发给彭某甲。经鉴定,五人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30648844.12元。
2019年8月,陈某某安排彭某甲到金溪县**栋**单元**室为赌博网站做事,后彭某甲叫被告人蔡某某、官某某帮忙。至案发,彭某甲三人利用本人银行卡及借用彭某丙、曾某某等人银行卡为“TT娱乐”、“新葡京”等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并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共计500余条。经鉴定,三人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共计2207443元。
2019年12月24日,金溪县**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彭某甲、官某某、蔡某某被抓获,并当场缴获银行卡55张、笔记本电脑5台、手机59台、电子密码器54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中彭某甲帮助收取赌资32856287.12元,蔡某某、官某某帮助收赌资2207443元,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共计500余条,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迎红
检察官助理:陈佩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蔡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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