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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等4人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广西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曾用名彭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8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广西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周某甲、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4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多次从广西防城港一名男子手上购买雷管,然后带回广西合浦县加价后多次转卖给周某乙(另案处理),周某乙将从彭某甲、彭某丙手上购买的雷管再加价在广西合浦县转手卖给李某乙(已起诉)等人。李某乙将从周某乙处购买来的雷管又加价转卖给林某某(已起诉)等人。2017年10月左右,李某乙将从周某乙处购买的雷管30盒(100枚/盒)转卖给林某某,后林某某欲将该30盒雷管加价转卖给朱某某、覃某某(已起诉),并收取了朱某某和覃某某的定金。2017年10月26日,林某某和朱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工业园处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林某某的旅行包内缴获雷管30盒共3000枚。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疑似雷管为火雷管,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

二、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多次从防城港一名男子手上购买雷管,后带回广西合浦县再加价多次转卖给周某乙,周某乙将从彭某甲、彭某丙手上购买的雷管再加价转手卖给李某乙等人。2017年10月,周某乙因住院,其与李某乙联系好买卖雷管后,让其儿子周某甲代其送货雷管、导火索给李某乙。后被告人周某甲在广西合浦县**镇一公路边将50盒雷管(共5000枚)以及两箱导火索送给李某乙,并将李某乙给的货款三万多元带回给周某乙。

三、2016年3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弟李某丙(在逃)的要求下,先后两次在广西合浦县向周某乙购买雷管共10000枚供其弟弟李某丙转卖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丙、周某甲、李某甲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列群

2018年10月25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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