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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园**栋**楼。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彭某甲在传销人员贺某甲(另案处理)的推荐下,在南宁市**园**小区加入了名为“纯资本运作”(又名:“某某某”)的传销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组织通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暗中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邀请亲戚、朋友到南宁市考察投资项目,诱使他人交纳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从而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102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被告人彭某甲加入**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李某甲(已判刑)、隋军等下线人员。2015年3月,被告人彭某甲根据**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截至2016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伞下的李某甲已达该传销行业的老总级别。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书、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贺某乙、李某甲、唐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参与“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捷燕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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