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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与刘某某、钟某某、江某甲、彭某乙、江某乙、李某某(六人已判刑)及彭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化州市**镇**KTV的**房为刘剑明刘某某庆祝生日。当晚22时许,江某甲等人发现以前殴打过钟某某的广东廉江籍男子吴某某在**KTV**房间唱歌,后江某甲要求吴某某给钟某某道歉,吴某某不同意,江某甲便打了一巴掌吴某某,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彭某甲、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彭某乙、彭某丙等人从现场找到铁揪,木棍、灭火器等工具,吴某某也伙同在**房间唱歌的十余名廉江籍同伙从驾驶小汽车尾箱取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开山刀及从现场找到木棍等工具,随后双方在**镇**KTV门前聚众斗殴。其中彭某乙持铁揪殴打吴某某等人,在将吴某某等人手上的开山刀打落后,江某甲即捡起对方的开山刀,由彭某乙持铁揪,江某甲持开山刀,彭某甲、刘某某、钟某某、彭某丙、李某某等人持灭火器、木棍等工具对着吴某某及几名廉江男子拳打脚踢、追打、追砍,江某甲持开山刀将吴某某的手部、腹部、面部等部位砍伤,彭某乙手持铁揪对吴某某的身体实施殴打。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容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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