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彭某甲的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因与对方李某某(已判刑)存在矛盾,双方的邓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田某某及程某某、郑某某、韩某某、潘某某、钟某某、刘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携带多把长短柄自制砍刀等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30号“**公寓”附近,在道路两侧对峙、相互恐吓对方。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伙同邓某某、刘某甲、彭某乙、刘某乙、田某某、吴某某等同案人分别持砍刀等工具,在路上公然与李某某一方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致使李某某、彭某乙分别受伤。经法医鉴定,同案人彭某乙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右腕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直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彭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含补充卷)。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