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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虚开发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1022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4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彭某甲以北京市顺义区国泰商业大厦一层销售经理身份为北京市顺义区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主任李某甲(另案处理)提供便利,虚开发票购买物品,虚开金额共计767431元。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彭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付款凭证、发票、联销协议合同、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0106****;保证人彭某乙,联系方式1352030****。

2.案卷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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