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01196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江门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门市蓬江区**路**号**。因涉嫌行贿罪,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彭某某因其儿子小升初未达到江门市**中学的录取分数线,请托时任江门市委**部长邹某某帮助解决入学问题,邹某某答应并向江门市**局打招呼后,彭某某的儿子顺利就读江门市**中学。2014年,彭某某为了其在台山市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可以找台山市领导帮忙解决,请邹某某介绍台山市的领导认识,邹某某答应并介绍台山市委有关领导与彭某甲认识,并交待要关照、支持彭某某的企业经营发展。
2009年至2016年期间,为了维系双方关系,以及感谢邹某甲的帮助,被告人彭某某借逢年过节及邹某甲到香港之机,多次在邹某甲家中、香港的酒店等处向邹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港币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文书、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学籍信息、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谢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帆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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