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网络安装员,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巴南区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田某某,编造田某某因上述事由已被判刑,随时会被警察逮捕,自己已为田某某花钱疏通关系的理由,要求田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40000元(以下币同)。田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在彭某甲的电话安排下,将40000元放置在巴南区界石镇电信局过道内彭某甲的渝DN****号摩托车包内。随后,彭某甲联系王某甲(另案处理)取到钱款,并将其中20000元存入彭某甲父亲彭某乙的银行账户中,20000元转入彭某甲表姐甘某某的微信账户中。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彭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19年12月21日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王某甲、彭某乙、王某乙、甘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彭某甲骗取被害人田某某40000元后钱款的去向;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被告人彭某甲骗取其40000元的经过;
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彭某甲骗取被害人田某某40000元钱的经过,以及彭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彭某甲和被害人田某某互相认识,彭某甲辨认出其指挥田某某放置钱款的摩托车包。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检察官:王明江
检察官助理:江惠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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