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自己搞工程项目,多次向被害人易某某“借款”,2007年7月10日,彭某甲与易某某对账“借款”合计2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彭某甲又以搞工程项目为由,找易某某借款1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彭某甲再次以自己在洞井搞项目为由,虚构自己在长沙市**公寓有一套224.21平方米房子,承诺转让给易某某,要易某某将名下一套房产在长沙市雨花区博山典当行抵押得款30万元,彭某甲将其中2万元作为利息支付给易某某。被告人彭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08年,被告人彭某甲谎称自己承接了湖南省**厅**大楼**楼工程,虚假承诺按2880元/平方米价格给被害人蒋某某住房一套,并收取蒋某某购房预付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借条、收条、承诺书、银行流水明细、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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