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甲诈骗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在雨城区姚桥镇土桥村新建组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为了多获取国家拆迁补偿,通过增加彭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一家三口与自己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虚假户口本资料的方式,为自家房屋拆迁虚增3个安置人口,骗取国家拆迁安置款498432.78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退缴涉案款450000元。

2020 年5 月14 日,被告人彭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拆迁安置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