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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 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甲为购买“广东太阳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虚构“彭芊芊”的身份,于2016至2018年期间先后使用微信号ice961***、peng181818***添加被害人微信,以谈恋爱、家人生病、自己生病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2月骗取被害人叶某某1000元、于2019年2月至7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彭某乙600元、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骗取被害人曾某某1100元、于2019年4月骗取被害人姚某某500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平270.21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骗取被害人谭某某4624.94元。

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坑镇将被告人彭某甲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彭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等书证,手机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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