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彭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花园**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彭某甲先后二次在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邵东分公司担任销售置业顾问,期间一直负责为邵东县****城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房产。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多次虚构帮被害人代缴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燃气费或者被害人银行贷款额度不够需要多补交购房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24939元。在明显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甲将这些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高消费,事后又找他人制作虚假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发票欺瞒被害人。
2018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帮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乙代缴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骗取郑某甲20908元、王某乙22376元、郑某乙42036元。被告人彭某甲在为郑某甲代缴了11483元、为王某乙代缴了12416元、为郑某乙代缴了22232元的维修基金后,未给三人交纳房屋契税,将余款39189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事后,因被害人索要发票,被告人彭某甲于2018年8月7日找他人制作了虚假的契税发票交给被害人郑某乙。
2018年6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帮被害人刘某乙、莫某某代缴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骗取刘某乙20000元、莫某某17984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
2018年7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帮被害人周某某代缴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骗取周某某215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彭某甲找他人制作了虚假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发票给周某某。
2018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帮被害人郑某甲代缴契税和维修基金,骗取郑某甲20958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彭某甲找他人制作了虚假的税务发票给郑某甲。
2019年8月,因被害人邓某某需多补交10000元的购房首付款,被告人彭某甲谎称需要补交30000元,后将余款2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后被告人彭某甲又谎称帮邓某某代缴燃气费,骗取邓某某248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8月,被告人彭某甲谎称帮被害人汤某某代缴房屋契税和维修基金,收取汤某某21246元;2019年6月又谎称帮忙代缴燃气费收取2480元,均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彭某甲找他人制作虚假的契税和维修基金发票给汤某某。2019年7月,被告人彭某甲又谎称汤某某在农商银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多补交购房首付款,向汤某某骗取90000元的购房首付款,后用于个人高消费和生活开支。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甲担任被害人金某某的销售顾问,在为金某某代缴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后。谎称可以帮忙代缴购房首付款,骗取金某某信任,假借公司名义,私下收取金某某的购房首付款127715元。在金某某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又骗得金某某契税和维修基金21155元。后再次谎称金某某银行贷款额度不够需要补缴购房首付款,骗取金某某10万元的购房款。收取财物后,被告人彭某甲将收取的财物用于个人进行高消费和归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客户贷款表、销售代理合同、福星案场制度补充说明、购房信息表、发票、收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甲、舒某某、彭某乙、罗某甲、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乙、刘某乙、周某某、汤某某、金某某、罗某乙、莫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被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18页,补充侦查材料17页,光盘1张。
3.证人名单:黄某某、刘某甲、舒某某、彭某乙、罗某甲、王某甲。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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