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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3********,佤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出入国境法规,于2020年3月10日下午,明知他人要偷越国境至缅甸,仍以700元人民币的报酬帮助微信名为“忘不了的**”带领罗某某、黎某某、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晏某某6人徒步从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口岸的边境小道非法出境,当日夜晚,因6名偷越国境人员被缅甸执勤人员发现后劝返中国,微信名为“忘不了的**”再次联系彭某甲,让其到**道接送该6名偷越国境人员。当晚彭某甲便邀约其弟弟彭某丙接送该6名偷越国境人员,两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达**镇**村委会**队球场后,彭某甲让其弟弟彭某丙在球场等候,其步行到边境小道上接送该6名偷越国境人员。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35分许,彭某甲和其弟弟彭某丙载6名偷越国境人员途经**镇**村堵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出入国境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9月3日

附:

1.卷宗2册、光碟5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换押证1套、起诉意见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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