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6月11日被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彭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夏李乡董湖村西南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挖沙采石,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林地面积是12.85亩,造成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
2、彭某乙、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少鹏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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