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0********,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广州**资本私募公司,宣称投资该公司私募基金可获得高额回报,以茂名地区负责人身份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后于2017年初,在茂名市**路**号大院**栋**房成立**资本茂名分公司,继续公开非法筹集资金。截至2019年4月案发时止,共计向李某甲、卢某某、邹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陈某甲、彭某乙、李某乙、陈某乙等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048.392319万元。集资后,彭某甲将约332.5万元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返还上述被害人的投资本金和高额利润,其余部分用于个人炒股、购买房产及车辆、偿还贷款、日常开支等挥霍一空,共造成上述被害人损失人民币715.8923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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