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汉族,生于196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6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彭某甲在其父亲彭某某旧宅发现两把自制火枪,于是将两把火枪放置于翻修房屋的二楼。2019年10月14日下午17时30分,同村村民刘某某在彭某甲修建房屋的二楼发现彭某甲放在家中的两把火枪,便将两把火枪交给长岭派出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支疑似枪支为自制火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枪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399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