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彭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99********,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南阳村**路**号,现住:瑞丽市**栋**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4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在瑞丽市姐告吉茂珠宝城A区**号柜台,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柜台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支紫罗兰色翡翠手镯盗走,后邮寄给广州客户,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玉石手镯追回。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为4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价值48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四张;
2、被告人彭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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