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彭某芳,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11分,被告人彭某芳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沾益区****路口50米处被警察查获。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彭某芳送检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2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告人彭某芳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及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芳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电话号码1592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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