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3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小鹏,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里**村**。2020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以上均自报)。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 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预谋抢劫后,通过QQ号以嫖娼为由约被害人章某到我市坦洲镇南某某路195号和顺住宿203房,后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章某,并抢走章某手里的黑色苹果X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及手机套内章某身份证1张,后两人逃离现场。
同年6月2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坦洲镇泰某某路21号206房内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同年7月17日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某某社区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彭某某处扣押被害人上述被盗身份证,由被告人陈某某亲属提交被害人上述被盗的手机,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Ο二Ο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册;
3、视听资料5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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