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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梅合同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8〕980号

被告人彭梅,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梅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彭梅伙同徐某甲(另案处理)、焦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租用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区**楼**门市部,以“**布艺”和“焦某某”名义,经电话联系后,采用货到付款、先少量购买货物并支付货款再诱使供货商发货的方式,骗取江苏省吴江*甲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共计货款为1645351.82元(价值为1828201.09元)的各类坯布。被告人彭梅等人在取得布匹后,拒不支付货款,将其中货款为1173341.81元的坯布送绍兴**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染色,在拖欠绍兴**印染有限公司302186.82元印染费的情况下,将染色加工后的布匹低价销售,直至关闭门市部逃匿。具体如下:

1.2016年7月5日、6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甲纺织有限公司张某某货款为48040.65元的一米绒条坯布7625.5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52615.95元。

2.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卫生用品厂俞某某货款为58218元的一米光条坯布9390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65730元。

3.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乙纺织有限公司潘某某货款为33890.85元的绒条遮光坯布5379.5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37118.55元。

4.2016年7月9日、13日、17日、27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喷织厂罗某某货款为226886.5元的单面亮黑丝遮光布坯布35220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246540元。

5.2016年7月5日、8日、12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宋某某货款为185350元的双面光坯布13998.5米、双面无光坯布1813.1米、高经密坯布9271.6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207544.48元。

6.2016年7月9日、12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甲纺织有限公司杨某甲货款为259409元的黑单面光坯布9676米、白一米条坯布5791米、黑一米条坯布5790米、黑双面光坯布12867米、白双面光坯布5790米、2973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284882.4元。

7.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乙纺织有限公司谈某某货款为11840元的单面光坯布1850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12950元。

8.2016年7月3日、7日、10日、13日、14日、15日、16日、21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丙纺织有限公司徐某乙货款为331373.91元的毛条、单面绒、一米毛条、单面光等坯布51702.7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368101.93元。

9.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市*丁纺织厂盛某某货款为68428.4元的毛条、单面无光等坯布10063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76849.2元。

10.2016年7月16日、17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湖州市**纺织有限公司王某甲货款为245993元的单面光坯布39676.4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277734.8元。

11.2016年7月16日、18日,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江苏省吴江*丙纺织有限公司杨某乙货款为175921.51元的无光布9571.5米、特宽单面光坯布8356.4米。经鉴定,被骗布匹价格为19813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人口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明细,银行交易记录,营业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通话记录详单,存款分户明细,焦某某刑事判决书,报案人清单,关于对涉案布匹的价格认证;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徐某甲、张某某、俞某某、潘某某、罗某某、宋某某、杨某甲、谈某某、徐某乙、盛某某、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倪某某、彭某乙、黄某某、方某某、彭某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告人彭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梅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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