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彭求根,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现住湘潭市湘乡市月山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求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彭求根雇请贺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在其租用的位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居委草塘村的出租屋内无证加工生产腊猪肉等。期间,由彭求根负责买来病、死猪,贺某某、刘某某负责屠宰病、死猪,然后三人使用日落红色素及工业盐、非食品级亚硝酸钠等化学试剂腌制猪肉并加工成腊猪肉,制成的腊肉再由彭求根销售。2012年4月28日,该加工场被查获,当场抓获贺某某、刘某某并现场缴获腊猪肉386斤、腊猪肉半成品1290斤、猪肉950斤、工业盐100斤(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经检验亚硝酸钠含量为98.02%,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日落红色素及杀猪刀二把。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增城区抓获彭求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求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求根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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