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彭汉斌(曾用名彭章美),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仙桃市**医院原党委**、**。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园**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2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仙桃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汉斌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将该案退回仙桃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仙桃市监察委员会于同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5年2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彭汉斌利用担任仙桃市**医院党委**、**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湖北**医院胡某某、中**公司刘某甲、湖北**医疗投资公司彭某某、药品销售商夏某某、湖北**药业公司邓某某、仙桃市**医院药剂科原科长刘某乙等人的财物共计330.58万元,为上述公司及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工程款结算、工作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2005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多次收受湖北**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彭某某送的现金共30.3万元,为**投资公司下属的仙桃市**眼科医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投资公司推进仙桃市眼科科技园项目等提供帮助。
2005年9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多次收受药品销售商夏某某送的现金25万元,为夏某某在仙桃市**医院销售药品等提供帮助。
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2次收受仙桃市**医院药剂科原科长刘某乙送的现金4万元,为刘某乙女儿工作岗位调整等提供帮助。
2007年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多次收受湖北**药业有限公司邓某某送的现金5万元,为该公司在仙桃市**医院销售药品等提供帮助。
2010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多次收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实际控制人刘某甲现金共63万元,为中**承接仙桃市**医院南迁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0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彭汉斌先后多次收受湖北**医院胡某某送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191.28万元的房产一套,为胡某某及其公司在仙桃市**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药品购销明细表、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夏某某、刘某乙、邓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彭汉斌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0年12月,时任仙桃市**医院党委**、**的被告人彭汉斌按承建该医院整体南迁项目的中**实际控制人刘某甲的要求,未请示仙桃市**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指挥部同意,也未经仙桃市**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从仙桃市**医院在中国银行仙桃支行的贷款中提取5000万元借给中**用于资金周转,由中**承担该款项使用半年的利息160万元。2011年1月5日,中国银行仙桃支行将5000万元转给中**。之后,彭汉斌隐瞒了已将5000万元支付给中**公司的事实,以加快工程进度为由,请示仙桃市**医院整体搬迁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张某某同意后,于同年2月28日与中**签订了加快工程进度的补充协议,约定:仙桃市**医院向中**支付5000万元工程预付款,并将工程进度压缩到半年内完成,若中**不能按期完成工程进度,将付给人民医院160万元罚款,且半年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该5000万元。仙桃市**医院从2011年6月起多次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中**,但并未将5000万元及160万元利息予以扣减。直至2019年6月,仙桃市**医院与中**最终决算时才将5000万元予以扣减。截止2019年6月,仙桃市**医院为上述500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共计1945.1979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汉斌向仙桃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335.48万元。
2019年6月,仙桃市监察委冻结刘某甲账户资金13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仙桃市**医院工程招标文件、相关合同及支付利息的财务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汉斌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汉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汉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