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2004年因犯拐卖妇女罪、强奸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在蒙城县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七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80元。
1.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漆园办事处碾盘社区王某某经营的壮苗花卉店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两盆澳洲杉、两盆北美冬青、一盆桔子树、一盆青香木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对面李某经营的****店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两张塑料餐桌和六把塑料餐椅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漆园办事处漆园**对面****店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一个三人座排椅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漆园办事处北城社区丁某家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一盆公铁树和一盆铁树盆景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漆园办事处碾盘社区*****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一个石桌和五个石凳子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3月22日夜,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县漆园办事北城社区丁某某家门口,将摆放在此处的两盆母铁树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到蒙城**家属院,将李某某放在一楼门口的“互帮”牌多功能轮椅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5. 鉴定意见: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彭江苏盗窃铁树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江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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